近日,由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田某袭警案,经台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法院以田某犯袭警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该案是2021年3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实施后我院办理的台前县首例袭警案件。
2021年3月28日,在打渔陈镇某村发生一起涉嫌酒后滋事案件,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,被告人田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,在民警对其依法传唤过程中,被告人田某使用手掐脖子、踹、打方式暴力袭击民警。随行警务人员立即将田某强行控制,并对其带回派出所调查。
该案受理后,我院快速办理,以袭警罪依法对被告人田某提起公诉。法院经审理后,作出如上判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(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第三十一条)规定: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使用枪支、管制刀具,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,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只要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,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,即构成犯罪。
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。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了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同时践踏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。2021年3月1日,袭警罪正式入刑,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构筑巩固防线。本案的办理为违法之人敲响警钟。人民警察为人民,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,对袭警者,必定严惩!